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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平行記帳法不符合IFRS準則(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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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沒看到真正高明的專家,又看不懂誰才是專家的時候,你只能相信號稱專家的人,這也是人之常情!
為什麼雙幣別/多幣別平行記帳法不符合IFRS國際會計準則

一、 從IFRS國際會計準則的規範角度來分析:

IFRS國際會計準則IAS21關於匯率變動之影響相關條文,其中的關鍵條文內容如下:

IN6條文:〖功能性貨幣,即個體營運所處主要經濟環境之貨幣〗。

IN7條文:〖報導個體於編制財務報表時,本準則要求包含於報導個體內之每一個別個體,無論是單獨存在之個體,有國外營運機構之個體(例如母公司),或是一個外國營運機構(例如子公司或分公司),應決定其功能性貨幣,並以該功能性貨幣衡量其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本準則較第19號公報更加重視在某一經濟環境下用以決定交易價格之貨幣,而非交易計價之貨幣。

IN8條文:〖由於上述改變及納入解釋公告第19號之原有指引,致使:

(1).個體(不論是單獨存在之個體或是一個國外營運機構)不能選擇其功能性貨幣。
(2).個體不能借由例如採用一個穩定貨幣(諸如其母公司之功能性貨幣)作為其功能性貨幣,以規程避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9號(高度通貨膨漲經濟下之財務報導)之規定重編財務報表。
BC12和 BC13條文:IFRS理事會注意到在一些轄區,即使本地貨幣不是功能性貨幣,個體仍被要求以本地貨幣表達財務報表。因此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財務報表必須以功能性貨幣表達,某些個體將編制兩套財務報表:即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以功能性貨幣表達之財務報表,以及依當地法令之規定以不同貨幣表達之財務報表。因此,理事會決定應允許個體以任何貨幣表達其財務報表。

BC16條文:理事會同意換算方法不應產生另一種貨幣替代功能性貨幣的效果。換言之,以另一種貨幣表達財務報表不應改變衡量標的項目之方法。更確切的說,換算方法應僅將以功能性貨幣衡量之標的金額,以一種不同之貨幣表達。

依據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AS21之IN6,IN7,IN8條款內容可以獲得下
列結論:(1)、獨立法人個體不能選擇功能性貨幣,也不能使用母公司之功
能性貨幣以逃避高度通貨膨漲情況下重編財務報表的規範。(2)、獨立法人
個體所使用的功能性貨幣,就是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通行貨幣,也就是該
地區的本位記帳貨幣。(3)、交易計價貨幣並非決定產品銷售價格之主要因
素,企業個體所在地區的經營環境的條件才是決定產品銷售價格之主要因
素,所以,不可能因為貨品的採購和銷售的計價貨幣做為功能性貨幣的選擇
依據。(4)、集團財務合併報表的外幣衡量,是以母公司之功能性貨幣依據
子公司營運結果的財務報表進行再衡量的匯率轉換,而不是採用母公司之功
能性貨幣重複簿記總帳會計的做法,〖再衡量〗不等於〖再記帳〗,這是關鍵
性的理解誤區。(5)、整合性海外營運機構只有在能夠明確提出證明其營運
行為是屬於母公司營業機能的再延伸的佐證之條件下,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功
能性貨幣。唯,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理事會並沒有在任何條款中同意整
合性海外營運機構可以採用雙幣或多幣平行記帳。

依據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AS21所有外幣匯率變動之影響相關條款,沒有任何一項條款允許企業採用雙幣別或多幣別平行記帳。尤其在BC12和 BC13條文中理事會特別強調,之所以允許企業個體可以採用任何貨幣表達其財務報表,主要的考量因素是避免企業個體採用功能性貨幣和當地法令規定之不同貨幣同步編制兩套財務報表。從這一個論點更明確的理解:〖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理事會並沒有允許企業個體可以採用兩種或多種貨幣同時簿記多套會計總帳,編制多套不同結果的財務報表〗。

依據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BC16條文的內容,你將可以更明確的瞭解到:〖企業個體可以使用任何幣別報導財務報表,但是,不能有任何一種貨幣取代功能性貨幣的標的,做為其它貨幣的財務報表再衡量的依據。亦即,任何的報導貨幣的財務報表的金額來源都必須只有一個絕對性的標的,那就是功能性貨幣的總帳會計財務報表的金額。亦即,一個企業個體是不可能有兩種功能性貨幣同步記帳,然後拿不同貨幣的總帳會計的財務報表金額當作其它報導貨幣的財務報表之換算依據〗。這個規範完全符合高級會計學的原理原則。

二、從高級會計學的原理原則角度來分析:
不論從國外大學原文的高級會計學,或是中國各所大學編訂的高級會計學,或是從臺灣各所大學編訂的高級會計學,針對集團企業財務合併報表的編制做法,教材中都有類似下列內容的一段講述:〖編制集團財務合併報表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要求,僅管從法律形式來看,合併主體並不是一個統一的法律實體,可是從經濟實質來看,它卻是一個統一的經濟實體。為合併主體編制財務報表,顯然是將其當作一個特殊的會計主體(或報告主體)來看待的。因為現行會計實務並不為合併主體設置帳簿體系,也不為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因而合併主體不是記帳主體。因為要為合併主體編制集團財務合併報表,所以是將其當作一個報告主體來看待〗。

依據上述高級會計學理論的內容可以瞭解:集團財務合併報表的主體並非記
帳主體,而是一個財務報表的合併主體,集團企業根本沒有必要因為要編制
集團財務合併報表的目的而另外進行簿記總帳會計,更不可能簿記多套會計
總帳。

三、從集團企業日常實務運作的可行性分析:

一個集團企業的發展是沒有極限性的,一個集團企業可以有兩家子公司,可
以有十家、百家、千家……關係企業子公司,而每家關係企業都可以分佈在
世界上的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某一個角落。並且,每一家關係企業也都可
能再發展成為不同規模的集團企業。面對這樣一個永續發展,組織不斷變化
調整,Business Model也不斷變動的集團企業,如何規劃建構一套能夠以不
變應萬變的集團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和獨立個體財務管理制度,並且能夠將獨
立個體財務管理體系的資料完全和集團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財務合併報表
整合在一起,在集團企業進行任何購併、再投資、股權出售、組織調整、營
運模式變更……等等改變時,不需要再對整個集團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做任
何結構上或流程上的調整,最多就是會計科目或報表上的調整,這才能稱得
上是一套〖完整而務實的集團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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